證券從業(yè)考試中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(qū)別是什么?與金融期貨相比,金融期權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僅僅是買賣權利的交換。期權的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,就獲得了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,即在期權合約規(guī)定的時間內,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向期權的賣方買進或賣出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,但并沒有必須履行該期權合約的義務。
1、基礎資產(chǎn)不同。
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(chǎn)不盡相同。一般地說,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權交易。然而,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。
2、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。
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,即對任何一方而言,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,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。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,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,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。
3、履約不同。
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賬戶,并按規(guī)定繳納履約金。
4、現(xiàn)金流轉不同。
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(fā)生現(xiàn)金收付關系,但在成交后,由于實行逐日結算制度,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(fā)生現(xiàn)金流轉,即盈利一方的賬戶余額將增加,而虧損一方的賬戶余額將減少。
5、盈虧特點不同。
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,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剖,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通過反向交易實現(xiàn)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剖。
6、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。
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都是人們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,但它們的作用與效果是不同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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