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金從業(yè)考試中基金銷售費率水平是什么?

基金從業(yè)考試中基金銷售費率水平是什么?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、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收取銷售費用的項目、條件和方式,在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費率標準及費用計算方法。

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、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照以下費用標準收取贖回費:


( 1 )收取銷售服務費的,對持續(xù)持有期少于3 0 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.5%的贖回費,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(chǎn)。

( 2 ) 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,對持續(xù)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1.5%的贖回費,對持續(xù)持有期少于3 0 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.75%的贖回費,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(chǎn);對持續(xù)持有期少于3 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.5%的贖回費,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7 5 % 計入基金財產(chǎn);對持續(xù)持有期長于3 個月但少于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.5%的贖回費,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5 0 % 計入基金財產(chǎn);對持續(xù)持有期長于6 個月的投資人,應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 5 % 計入基金財產(chǎn)。

( 3 ) 對于交易型開放式指數(shù)基金(ETF)、上市開放式基金(LOF)、分級基金、指數(shù)基金、短期理財產(chǎn)品基金等股票基金、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,基金管理人

可以參照上述標準在基金合同、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的收取標準和計入基金財產(chǎn)的比例。

(4)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財產(chǎn)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,專門用于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的服務。

(5 )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(yōu)惠。